(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伟丽与钱立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伟丽,钱立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6号原告孟伟丽,住诸暨市陶朱街道棋盘街147-2号。被告钱立标,住诸暨市山下湖镇西杨龙村西斗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丽与被告钱立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丽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伟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依法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孟伟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雷 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