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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洪明与吴岳奎、单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李洪明。委托代理人:张兴刚、戴永祥,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岳奎。被告:单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明诉被告吴岳奎、单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