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洪明与吴岳奎、单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李洪明。委托代理人:张兴刚、戴永祥,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岳奎。被告:单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明诉被告吴岳奎、单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