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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张××。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