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行长。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法定代表人,金云斌。被告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烧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忠琪。被告金云斌(身份证号332627196612233234),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与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金湫巷9号被告潘秋文(身份证号332627196911152186),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金湫巷9号。被告潘忠琪(身份证号332627197504192177),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徐都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金云斌、潘秋文、潘忠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故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