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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永香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香,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汪永香,天马镇东苑小区14幢东单元101室。被告:朱伟,常山县国税局干部。原告汪永香诉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汪永香以被告朱伟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永香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