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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青岛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青岛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文,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建文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1月6日被执行人青岛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交纳案款12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