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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德臣与于伟、姜福义、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臣,于伟,姜福义,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崔德臣。被告于伟。被告姜福义。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被告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德臣诉被告于伟、姜福义、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速递费180元,合计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