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二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刘春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英,刘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女。被执行人刘春虎,男。黄桂英与刘春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4日,黄桂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46743.28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