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诉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克姐与李志财、赵兴强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吴克姐,住无为县。被申请人赵兴强,住阜南县。被申请李志财,住阜南县。申请人吴克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兴强驾驶的皖P201**号机动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兴强驾驶的皖P201**号机动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