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口电器××厂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口电器××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宁海县××口电器××厂,住所地宁海县××口村。负责人:舒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大道××鄞州商会大厦××楼。诉讼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乙。原告宁海县××口电器××厂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宁海县××口电器××厂系经营者为舒某某的个体工商户所起的字号。因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中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县××口电器××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亚 琼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建亚(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