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钱某某、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与钱某某、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钱某某、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钱某某,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司,童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4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灵芝镇××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被告童甲。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钱某某、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司、童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钱某某和童乙因经营所需于2008年3月12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借期一月,被告绍兴市××星家具有限公司、童甲及案外人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然时至今日,上述借款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审理认为,因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已对被告钱某某、童乙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犯罪且尚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