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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桐乡市大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桐乡市大华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催字第7号申请人: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九龙湖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报人:桐乡市大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河山镇石栏桥村。法定代表人:褚某某。申请人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票据号码06279452,票据出票人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桐乡市大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桐乡市大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孔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