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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诸某某、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诸某某,金某某,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提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诸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申诉人诸某某因与被申诉人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2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浙嘉民抗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诉人诸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爱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卫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