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吕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5号申请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某诉称:其夫李某某原系“浙岭渔×××59”船船员。2009年6月23日,“浙奉渔×××85”船拖带“浙岭渔×××59”船途经温某海域时某某倾翻,导致李某某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李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浙岭渔×××59”船船员,住河南省××县××号,与申请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3日,“浙奉渔×××85”船拖带“浙岭渔×××59”船途经温某海域时某某倾翻,导致“浙岭渔×××59”船船员李某某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7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登 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