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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方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林甲、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瑞安市公安局以瑞公立字(2010)第418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