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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斌强与康蔚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强,康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斌强。被执行人康蔚青。本院在执行李斌强与康蔚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确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9)西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千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