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兰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叶志明。被告曾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性格、脾气又不合,在共同生活中,几乎天天争吵,以致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可言。2007年12月1日,被告不辞而别,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外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子女生育,无财产置办,无债务负担。综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二年有余,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完全彻底破裂。据此,原告特依法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曾提供过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曾生育过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又互不相让,以致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12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二年有余,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明件、原、被告之间的结婚证、兰溪市香溪镇杨公村村委会证明、徐芳奶证人证言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深,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又不善于沟通,以致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有二年多,为此本院认定原、被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长  朱国俊审判员  马春田审判员  施根喜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