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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黄某,农民。法定代理人: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