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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欧某某诉胡某某相邻关系暨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又名胡某甲),男,汉族。欧某某与胡某某相邻关系暨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按生效判决修建水沟一条,并给付应赔偿款项2000元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自觉按生效判决书所载标准将水沟修建完工,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应给付的赔偿款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