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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吴云山与蔡毅敏、藏侃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山,蔡毅敏,藏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山,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西监狱职员。被执行人蔡毅敏,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西监狱职员。被执行人藏侃,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西监狱职员。申请执行人吴云山与被执行人蔡毅敏、藏侃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云山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蔡毅敏,藏侃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将被执行人藏侃名下的常码头村街江达路28号1号楼2单元3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96.9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申请人吴云山名下。本裁定书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