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志杰、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乔,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燕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