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钱一彬与陈仕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一彬,陈仕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钱一彬。委托代理人郑慧。被告陈仕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一彬与被告陈仕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一彬于2010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钱一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一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钱一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