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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镇江与杨贤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江,杨贤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杨镇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二亩园巷5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岭枫建材市场,身份证号码33022619471021007x。委托代理人:蒋开刚,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贤绪,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沙柳镇溪头杨溪北片28号,身份证号码××580715057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镇江与被告杨贤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镇江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镇江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镇江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呈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