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镇江与杨贤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江,杨贤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杨镇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二亩园巷5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岭枫建材市场,身份证号码33022619471021007x。委托代理人:蒋开刚,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贤绪,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沙柳镇溪头杨溪北片28号,身份证号码××580715057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镇江与被告杨贤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镇江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镇江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镇江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呈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