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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顾某。被告:浦某。原告顾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蓁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原告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的起诉,系在女方分娩后未满一年时提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