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解伦杰与宋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伦杰,宋传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718号原告:解伦杰。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伦杰诉被告宋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伦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