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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庞海彬与安祥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彬,安祥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74号原告庞海彬,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祥雷。被告安祥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海彬诉被告安祥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海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启军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