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庞海彬与安祥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彬,安祥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74号原告庞海彬,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祥雷。被告安祥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海彬诉被告安祥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海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启军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