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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1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24民初159号原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570255685。法定代表人:蔡宝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0910805659。被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67892J。法定代表人:樊卫军。原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计4063元,由原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立钧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