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陆阿潭、张雪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陆阿潭,张雪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军。委托代理人:史源。被告:陆阿潭。被告:张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阿潭、张雪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61元,由原告杭州斗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