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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陈某某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家车站街××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称:2006年7月18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签订一份信用卡领用合约。合同约定:被告透支信用额度由原告审查确定并有权调整。若被告因取现或转帐发生透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支付自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领卡后,截止2010年1月10日尚欠透支本金17410.89元,利息为3185.35元、滞纳金1016.18元、超限费18.16元。现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10.89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截止2010年1月10日的利息为3185.35元、滞纳金1016.18元、超限费18.16元,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某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穗贷记卡合同的事实;4、催收帐户基本资料一份,证明被告透支欠息的情况;5、催收通知单及催收备忘历史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陈某某催款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诉状副本及证据向被告陈某某进行了送达。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为有效。合约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按约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10.89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截止2010年1月10日的利息为3185.35元、滞纳金1016.18元、超限费18.16元,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