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彭某,男,1966年1月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汪涛,六安市裕安区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志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