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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裕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彭某,男,1966年1月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汪涛,六安市裕安区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志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