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李忠民、李勋华,西安市律轩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