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6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刘严与王秀平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严;王秀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24民初47号原告:刘严,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被告:王秀平,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系被告王秀平妻子。原告刘严与被告王秀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严于2020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刘严已预交,由原告刘严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灵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