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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6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刘严与王秀平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严;王秀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24民初47号原告:刘严,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被告:王秀平,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系被告王秀平妻子。原告刘严与被告王秀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严于2020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刘严已预交,由原告刘严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灵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