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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96号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62.50元,由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银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