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于晓冰与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冰,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72号申请人于晓冰。被执行人陈志强,昌乐县招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晓冰与被执行人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陈志强的工资收入,因需扣留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