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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浩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浩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494号 原告: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358号金鹰公寓16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琪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浩楠 原告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浩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