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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候某,男,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676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晁怀志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