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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开琪与裘苏江、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开琪,裘苏江,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吕开琪,男,1979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石寨路15-14号。被告:裘苏江,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柏树巷29号。被告:叶斌,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2巷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开琪诉被告裘苏江、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开琪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开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元,由原告吕开琪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