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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昌秀与章祖根、章岳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秀,章祖根,章岳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杨昌秀,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被执行人:章祖根,男,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天灯舍村,现住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老圩***号。被执行人:章岳灿,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天灯舍村,现住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老圩***号。本院在执行杨昌秀诉章岳灿、章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祖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章岳灿为业主的慈溪市周巷镇美味菜厂所有的座落在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的房地产本院已另案执行处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待该房地产执行处分掉后继续执行。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429元,并应交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9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