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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44号原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施某某。原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施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和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施某某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福田三期44369a、44369b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