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44号原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施某某。原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施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和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施某某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福田三期44369a、44369b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