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胡玲霞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北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霞,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北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胡玲霞。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北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倪延琪,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胡玲霞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北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玲霞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同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