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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章甲。被告:章乙。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甲诉被告章乙、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视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