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章甲。被告:章乙。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甲诉被告章乙、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视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