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泽义与曾伏根、俞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义,曾伏根,俞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2号原告:李泽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三国到地。委托代理人:郭胜德(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曾伏根,江西省贵溪县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三国到地。委托代理人:楼志坚(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俞明亮,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三国到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义与被告曾伏根、俞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义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泽义自愿撤回对被告俞明亮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义撤回对被告俞明亮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