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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泽义与曾伏根、俞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义,曾伏根,俞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42号原告:李泽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三国到地。委托代理人:郭胜德(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曾伏根,江西省贵溪县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三国到地。委托代理人:楼志坚(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俞明亮,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三国到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义与被告曾伏根、俞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义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泽义自愿撤回对被告俞明亮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义撤回对被告俞明亮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