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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县××水泥××司、三××县××水泥××司与被告三××风××司、与三××风××司、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县××水泥××司,三××县××水泥××司与被告三××风××司,三××风××司,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246号原告:三××县××水泥××司。西××头。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三××风××司。××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三××县××水泥××司与被告三××风××司、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三××县××水泥××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风××司、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三××县××水泥××司起诉称:2008年1月1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原告将位于蒲西码头的部分场地租赁给被告经营钢材生意,双方约定,2008年4月19日至2010年4月18日每年租金为40000元,支付方式为2008年4月18日前支付40000元,2009年4月18日前支付40000元,如一方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0000元租金,其余7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某某告租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三××县××水泥××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场地租赁补充协议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并约定租赁物、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被告三××风××司、邵某某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三××风××司、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当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场地租赁补充协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能证明本案的有关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开庭审理及举证、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三××县××水泥××司在2005年将位于三门县蒲西码头的部分场地租赁给被告三××风××司,用于经营钢材生意。2008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时间自2005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其中2008年4月19日至2010年4月18日的租金为每年40000元,在2008年4月18日前支付40000元,2009年4月18日前支付40000元。前三年的租金,被告已经按约支付,但后二年的租金8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其余7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三××县××水泥××司与被告三××风××司之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三××风××司租用了原告的场地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经过原告催讨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三××风××司支付租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本院予以尊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邵某某共同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是作为被告三××风××司的代表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他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风××司支付给原告三××县××水泥××司租金7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三××县××水泥××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三××风××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三××风××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