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董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矾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于2010年3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