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鹿某甲与鹿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甲,鹿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288号原告:鹿某甲,男,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鹿某乙,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甲与被告鹿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鹿某甲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