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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永伟与张永敏、徐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伟,张永敏,徐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吴永伟,身份证号码332522197901246450,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经商,住青田县山口镇永安路117号。被告:张永敏,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01180013,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职工,住青田县鹤城镇后街83弄6号。被告:徐永春,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青田县阜山乡岭峰村岭峰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伟与被告张永敏、徐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吴永伟负担。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