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云平与吴地芬、陈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平,吴地芬,陈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3号原告:袁云平,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袁家村11号。被告:吴地芬,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前陈村4区6号。被告:陈夏平,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前陈村4区6号。委托代理人: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云平与被告吴地芬、陈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袁云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