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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高某,男,19XX年8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某,女,19XX年7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