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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潘贤妙,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贤妙,职工,环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332627700902175)被告苏燕,农民,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