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潘贤妙,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贤妙,职工,环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332627700902175)被告苏燕,农民,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