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与陈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陈长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54号原告: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区(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梅调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炎忠,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狄卿,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振,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宗汉街道永丰塑料模具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向原告给付了货款,双方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来自: